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电子平台采购业务,强化采购过程监管,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试运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平台的通知》《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电子平台采购”包括: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平台(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平台”)、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高校竞价采购网(以下简称“竞价采购”)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卖场等电子平台采购。
(一)框架协议电子平台采购,是指对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未达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纳入《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通过专用账户在省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平台采购的方式。
(二)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对纳入《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网上商城采购品目或上级其他规定的,且单项或批量预算未达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通过专用账户在省级政府网上商城平台采购的方式。
(三)竞价采购,是指通过“高校竞价采购网”(以下简称竞价网)发布竞价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比价、网上发布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的总称,是询价采购的补充形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已获批准,单项或批量预算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规定为准)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为电子平台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电子平台采购的政策和要求,制定学校电子平台采购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学校电子平台采购专用账号(CA)及子账号;
(三)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电子平台采购;
(四)指导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电子平台采购;
(五)协调、配合处理电子平台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为负责采购项目立项、实施的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按有关规定提供审批证明材料;
(二)做好采购实施前的市场调研、论证,明确采购需求;
(三)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平台采购,按照规范要求办理项目申请、确认订单、签订合同(如需)、履约验收、付款报销、资产入库(如需)、供应商评价等。
第六条 网上商城、框架协议电子平台不能满足需要,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可申请采用其他方式,申报时提供比价等证明材料,经网上申报流程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或服务的,项目承办人自行选择网上商城或框架协议电子平台等方式采购。
第二章 框架协议电子平台采购
第八条 采购范围及方式
对纳入《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按规定实行框架协议电子平台采购。其中:
(一)预算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根据平台直接选定、二次竞价等方式自行选择成交供应商。
(二)预算5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协同项目承办部门,按照学校集中采购模式实施采购。其中:
1.预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平台二次竞价方式采购;或者采用线下公开方式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再通过线上平台直接选定方式采购。
2.预算5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方式采购;或者采用线下公开方式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再通过线上平台直接选定方式采购。
上述公开方式是指《南京审计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并按其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平台采购实施程序
(一)申报。凡纳入省级框架协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均需要履行采购项目线上审批程序。
(二)采购。按规定申请采购计划号,采购计划号下达后通过学校专用账号下单,并根据选定的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公开采购。
(三)合同签订。订单成交后,即视为采购合约生效,由系统生成标准化合同模板,经双方确认后签订正式合同。
(四)验收。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妥善解决。
(五)履约管理及评价。框架协议采购完成后,项目承办部门对供应商的商品符合度、配送速度、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三章 政府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条 采购范围及方式
对纳入《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网上商城采购品目或上级其他规定的,按规定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其中:
(一)预算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通过学校专用账号自行下单采购,其中:货物类网上商城采用直购、竞价、询价、反拍等方式采购;服务类网上商城根据项目属性自行采用直选、公开比选、邀请比选等方式采购。
(二)预算5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协同项目承办部门,按照学校集中采购模式实施采购。其中:
1.预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货物类网上商城采用平台竞价、询价、反拍等方式采购,服务类网上商城采用平台公开比选、邀请比选等方式采购;或者采用线下公开方式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再通过线上平台直购(选)方式采购。
2.预算5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方式采购;或者采用线下公开方式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再通过线上平台直购(选)方式采购。
上述公开方式是指《南京审计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并按其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平台采购实施程序
(一)申报。凡纳入省级政府网上商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均需要履行采购项目线上审批程序。
(二)采购。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和选定方式,按规定申请采购计划号,采购计划号下达后按照系统提示实施采购。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货物类网上商城按照满足质量服务要求,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服务类网上商城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如下:
1.公开比选。公开比选是指通过服务类网上商城公开发布比选公告明确比选需求,从作出响应并满足比选文件全部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
2.邀请比选。邀请比选是指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通过服务类网上商城将比选文件推送给不少于3家意向供应商,从作出响应并满足比选文件全部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3.直选。直选是指通过服务类网上商城将比选文件直接推送给1家意向供应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采用公开比选、邀请比选方式的,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建议使用综合评分法,其他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最低成交价法、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1.最低成交价法。指采购人确定满足采购文件全部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供应商报价相同,则确定响应时间最早的供应商成交。
2.综合评分法。指采购人遴选确定评审人员,根据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分条件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人员数量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评审人员由项目承办部门确定,本部门评审人员数量建议不超过总数的2/3;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人员一般从评审人员库(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学校自建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项目承办部门和招标采购办公室共同推荐,项目承办部门推荐人数不超过总数的2/3,剩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内控管理规定确定。
(四)合同签订。结果确认后,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署合同。系统生成标准化合同模板,经双方确认后签订正式合同。
(五)验收。所购商品或服务交付采购人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六)履约管理及评价。采购完成后,可对供应商的商品符合度、配送速度、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竞价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范围及方式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或预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类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价采购。
属于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应优先执行框架协议或网上商城采购。确需采用竞价采购方式的,应将框架协议电子平台或网上商城同型号同配置较低的价格作为预算价格,申报时提供截图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程序
(一)申报。项目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对项目需求(包含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技术指标、质保期、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进行调研,并履行项目申报手续。
原则上指定不少于2个品牌(型号)竞价,其中使用科研经费项目可指定单一品牌(型号)竞价。
(二)公告。项目申报完成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发布竞价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
(三)注册。公告期内,供应商须在竞价网注册,由竞价平台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注册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具有参与网上竞价、发布产品信息、查看竞价信息等权限。
(四)成立竞价小组。成员一般由项目承办部门2人,招标采购办公室1人组成。
(五)竞价评审。参与竞价的有效供应商须满足3家以上,由竞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原则如下:
1.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成交;
2.报价相同时,信誉等级最高的成交;
3.报价和信誉等级均相同时,报价最早的成交。
(六)合同签订。竞价成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采购合约生效,由系统生成成交确认书及标准化合同,也可使用学校货物类采购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七)履约管理及评价。项目承办部门(承办人)可通过竞价网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将计入系统内供应商信誉数据库,直接影响成交供应商的信誉等级。
第十四条 二次竞价。首次竞价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可进行二次竞价。如因项目紧急等特殊情况,公告期可适当缩短。
二次竞价只有2家有效供应商,竞价小组可根据成交原则直接确定结果;只有1家有效报价,经招标与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转为线下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第五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五条 参与电子平台采购活动的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与供应商串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将年度内重复性、应当或可以并购、需要校级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拆分,化整为零。
第十七条 参与电子平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通过串通,或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成交供应商擅自将项目转让、拆分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按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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