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宁房规字〔2018〕3号)

发布者:国资处发布时间:2021-07-08浏览次数:32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包括危险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

第三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第四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5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 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以下情形宜从名录库信用等级为A级的鉴定单位中选取:

(一)财政资金购买房屋安全鉴定服务的;

(二)宾馆、教育机构等公共场所需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鉴定项目的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行为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可通过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实时报送鉴定合同、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二)现场鉴定工作应当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当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2年以上;

(三)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按《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中的规定进行三级审核,加盖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五)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行政执法。

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负责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处理和披露。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情况、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人员和设备情况等;

(二)良好信息是指受到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信息。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报;

(二)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行政执法;

(三)公众举报、媒体报道。

对采集的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信息采集有误的,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95分(含)以上的评为A级(信用好),95分至85分(含)的评为B级(信用较好),85分至75分(含)的评为C级(信用一般),75分以下的评为D级(信用差)。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得分清零,重新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中予以删除,两年之内不再录入名录库: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三)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事故的;

(四)连续两年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以下一般失信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中予以删除,两年之内不再录入名录库: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二)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

(四)存在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经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等级通过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其他信用信息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21日起施行,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