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教财〔2021〕1号)

发布者:国资处发布时间:2021-04-20浏览次数:21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资〔2018310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决算纳入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省属中专校和其他省级部门管理的省属高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省属高校年度资产报告、财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报表为基础,结合高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相关记录,以及相关巡视、审计、督查、调研反馈情况等,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对高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高校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活动。

第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保障事业发展与提高资产效益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自评价;以3年为一个周期,每所高校至少接受一次复核评审。

第六条 省属高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省属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主要是布置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高校年度自评材料,开展评价数据合规性审核和抽查复核,建立评审专家库,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公开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督促高校完成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等。

第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要求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自评,及时报送自评材料,并接受现场检查复核,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省属高校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对所提供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省属高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或委托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属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复核、评价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九条 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至四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指标、过程管理指标、管理绩效指标。

(一)基础管理指标对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是省属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过程管理指标对省属高校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采购、资产入账、资产自用、对外使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清查核实、资产废损、资产让渡、资产报告、企业报表、采购信息、绩效报表等方面工作进行评价,重点是省属高校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三)管理绩效指标对省属高校国有资产保障办学条件、优化配置、财力提升、配置效率、使用效率、资金节约、使用收益、处置收益、内部控制、报批报审、企业资产、配置和处置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重点是省属高校资产管理的效率性和创新性。

第十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采取指标评价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材料审核、合规性审核和反馈、现场复核、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2021年起,在每年5月,省属高校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的同时,对上年度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自评价,省属高校主管部门集中进行数据规范性审核和赋值;以3年为一个周期,省属高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分批抽取部分高校现场复核和评审资产管理绩效,原则上一个周期之内每所高校应至少接受一次现场复核和评审。

(二)省属高校自评与材料报送省属高校每年度资产管理绩效自评列入常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布置。在自评时,省属高校如实填写《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苏高校资产绩评02表),按要求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全面总结年度资产管理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于531日前与当年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同步报送主管部门。

(三)数据规范性审核和反馈省属高校主管部门全面审核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自评材料,组织高校纠正不规范数据、补正证明材料,汇总和分析各高校报送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报表、证明材料以及与评价相关的其他数据资料,按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报表》中的《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综合表》(苏高校资产绩评01表)要求,对有关标准值、基准值、标杆值等综合衡量指标进行赋值,于6月前反馈给各高校。本环节不反馈专家评审和调查问卷相关指标。

(四)抽查复核和评审每年9-10月,省属高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抽取部分高校,采取现场复核、专家评审、调查问卷等方式,复核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材料,并结合省属高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公开省属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复核结果,通报省属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整体情况;对复核评价不合格的高校下达整改通知,对基本合格的高校下达提醒通知。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属高校下一年度资产预算编制相挂钩。对资产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在资产配置预算方面优先保障;对资产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减少、调整其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授权相挂钩。对资产绩效评价不合格和连续2次以上评为基本合格的高校,视情况全部或部分取消其国有资产处置和使用管理授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敷衍、弄虚作假,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属高校,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主管部门约谈其学校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中发现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