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处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苏财资〔2014〕155号)

发布者:国资部发布时间:2019-10-21浏览次数:1957

省各部、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处置行为,简化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设在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省级公物仓)处置的操作规程。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物处置和公务用车处置。其中,电子废物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空调、电视机、服务器等(涉密的除外);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省级领导用车。

 

  二、审批部门

 

  本规程所称审批部门是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按照《江苏省省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进行处置审批。

 

  三、处置流程

 

  (一)电子废物处置流程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意见抄送省级公物仓。

 

2、省级公物仓根据处置批复意见及时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沟通确认,填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清运通知》(格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清运通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移交清单》(格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移交清单》),委托电子废物专业回收公司在15日内上门清运。

 

3、专业回收公司凭《清运通知》和《移交清单》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填写并确认《移交清单》中的移交数及其他信息。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其与专业回收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的《移交清单》于移交完毕15日内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置结果,核销资产。

 

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移交完毕30日内与省级公物仓进行资金结算,逾期未结算的资金由省级公物仓上交省财政专户。

 

6、省级公物仓按季度向审批部门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

 

  (二)公务用车处置流程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车辆处置申请(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部门按照车辆处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意见抄送省级公物仓。

 

2、省级公物仓根据处置批复意见及时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公务用车调拨单》(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公务用车调拨单》),与省级公物仓办理调拨移交手续,并将相关证照、实物于30日内移交省级公物仓。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盖章确认的《公务用车调拨单》视同处置工作结束,自取得之日起15日内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置结果,核销资产;需新购车辆的,凭《公务用车调拨单》办理购车审批手续。

 

4、省级公物仓组织有资质的车辆评估机构对移交至公物仓的车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报废、公开交易和调剂等处置方式,并将审批意见报审批部门备案。

 

5、报废车辆由省级公物仓选择有资质的车辆回收公司统一处理;公开交易车辆由省级公物仓组织评估、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公开交易;调剂车辆留存省级公物仓,调剂使用时,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按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6、省级公物仓将车辆处置收益集中上交省财政专户。

 

7、省级公物仓按季度向审批部门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

 

  四、相关要求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该规程的规定处置电子废物及车辆,不得自行处置。

 

2、经审批部门批准处置的电子废物及车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处置手续。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移交车辆前应自行清缴税费及违章罚款,所移交车辆应在年检有效期内,并应积极配合省级公物仓办理车辆报废、号牌变更等手续。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往通过省产权交易所处置的电子废物,尚未与省产权交易所进行资金结算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0日内与省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逾期未结算的资金,由省产权交易所上交省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