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仪器设备履约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杨鸣发布时间:2018-12-17浏览次数:1496

南京审计大学仪器设备履约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仪器设备采购质量,规范仪器设备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审校发201820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履约验收是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仪器设备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合同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金额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包括仪器设备的清点、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技术质量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校内各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二)牵头组织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

(三)参与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技术质量验收;

(四)负责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资料的归档。

第六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

(一)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的验收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使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二)负责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清点、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技术质量验收;

(三)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做好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

(四)负责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资料的归档;

(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做好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验收环节与内容

第七条  清点验收

(一)清点验收时,使用单位应与供应商当面清点仪器设备及附件,并在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清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检查仪器设备主件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

2. 检查仪器设备的主件、附件的数量以及型号、规格等;

3. 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单(如有)等。

第八条 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

(一)安装调试、联机调试是清点验收与技术质量验收中间的必要环节,应在清点验收合格后实施;

(二)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工作由仪器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指标测试、系统试运行,最后形成完整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使用部门应派人全程参与并签字确认;

(三)对需要技术培训的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最后形成现场培训情况记录。

第九条  技术质量验收

技术质量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工作完毕、培训工作结束且设备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后进行;

(二)技术质量验收主要是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地检测,验收依据是采购合同,具体要求:

1.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须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联机调试报告,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

2. 对验收过程中遗留的非原则性问题,记入验收备忘,供需双方签字确认,供应商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

第四章  验收形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验收牵头部门的不同仪器设备验收有部门自行验收、国有资产管理部组织验收、行业验收三种具体形式。

(一)部门自行验收

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供应商代表参加。程序如下:

1.成立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使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等单数组成

2.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点验收

3.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

4.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组织技术质量验收

在技术质量验收环节,使用单位可邀请国有资产管理部以及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5.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总体评价。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组织验收

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组织验收。程序如下:

1.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在经过清点、安装调试、培训、以及设备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之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复印件);

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原件);

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现场培训情况记录(原件)。

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仪器设备的变更,使用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还需提供仪器设备变更的说明及审批材料。

2.国有资产管理部根据合同额大小、采购渠道等,从校内外专家、使用单位推荐的专家名单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小组(3-5名,数量为单数),并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验收专家小组组长须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担任。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参加人员可以有供应商代表、有关专家、国有资产管理部代表、经费主管部门代表以及使用单位代表等。

3. 验收专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以及使用单位提供的清点验收、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 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总体评价。

第十一条行业验收

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如电梯、消防器材等),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按照政府或行业规定的要求进行行业验收。

行业验收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可邀请国有资产管理部以及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仪器设备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成供应商整改;

(二)整改到位后,由验收的牵头单位组织第二次验收:

1. 第二次验收,验收标准不变,验收程序参照第一次验收;

2. 第二次验收时,验收小组重点就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报告。

第十三条 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进行经济处罚后,按退货处理。退货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采购。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使用单位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一)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复印件);

(二)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原件);

(三)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现场培训情况记录(如进行,提交原件);

(四)交付验收申请表(原件)。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验收流于形式,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不进行开箱检查的;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明显不符而同意验收的;不进行必要的设备(系统)试运行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不作为等,影响学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或不满足付款条件,擅自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十七条 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等,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商家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纳入商家诚信黑名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依程序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按照基建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有关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机构的仪器设备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家具、软件、接收捐赠设备等的验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说明情况,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审计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docx